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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申請進駐相關事項公告

  • 公布日期:108-09-23
  • 點閱數:1343
  • 修改時間:108-11-05

依據: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水試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第四點公開徵求進駐業者。
公告事項:
一、 申請資格:
(一)短期進駐業者:中華民國境內太陽能光電設施相關業者或相關養殖團體。
(二)長期進駐業者:中華民國境內具水產養殖營業項目之太陽能光電設施相關業者。
二、專區位置及申請面積:
(一)依水試所公告之基地位置及範圍(如附件1)。
(二)短期進駐以水試所現有魚池分配為原則,最高不超過1公頃,最晚應於簽約後6個月內完成試驗設施建置;長期進駐最高2公頃為限,可分年規劃開發。
三、進駐期間:
(一)短期進駐期間3年,期滿前得申請展延1次,最長為3年。
(二)長期進駐期間20年。
四、申請方式:業者依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申請公告,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2)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水試所委託之管理單位-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申請。短期進駐之申請採隨到隨審,額滿為止;長期進駐之申請以水試所公告面積位置進行批次評審。
(一)營運計畫書(詳附件3、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計畫書大綱)。
(二)申請業者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意審查聲明書(附件4)。
五、進駐費用:進駐業者收取之土地及辦公室租賃費、履約保證金及水電費、管理費基準如下:
(一)土地租賃費:短期進駐按公告地價10%,長期進駐按公告地價5%,採半年預繳收取。
(二)辦公室租賃:按水試所公告之空間費用,採半年預繳收取,並依水試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可提供之空間及位置而定。
(三)履約保證金:
1、短期進駐,以租賃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收取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計,不足1,000平方公尺者,以1,000平方公尺計。
2、長期進駐,依設置太陽能設施之設置容量每峰瓩(kWp)收取4,000元計算。
(四)水電費、管理費:水電費依實際使用付費,管理費依租賃面積每1,000平方公尺收取5,000元,採半年預繳。
六、評審作業:
(一)評審期間:
1、水試所接受申請案對於文件不齊情形者,應限期1個月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2、審查結果,由水試所於申請案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書面通知。
(二)評審會議:
1、由水試所評審管理小組進行申請業者營運計畫書之評審事宜。
2、1週前發出審查會議通知議程。
3、申請業者應到場簡報答詢。
4、審核通過者,通知准予進駐。
(三)評審項目:
1、營運計畫書內容完整性。
2、太陽能光電設施之型式及結構。
3、養殖計畫。
4、進度規劃及預期效益。
5、公司實績、人員專業能力及簡報內容。
6、回饋模式。
7、是否取得地方政府養殖漁業經營結合綠能設施專案計畫核准函。
七、評審結果經水試所書面通知後,進駐業者應依水試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相關進駐及繳費、離退駐等事宜。
八、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30個日曆天內受理。
九、其他相關附件:「漁電共生育成基地營運管理要點」(附件5)、「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評審須知」(附件6)、「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進駐契約書_短期進駐」(附件7)、「漁電共生育成基地進駐契約書_長期進駐」(附件8)。
十、其他事項:對於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申請進駐內容若有問題,請逕洽本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王俊堯助理研究員(06-7880932分機135)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李俊毅研究員(03-5185128)。相關資訊及附件登載於本所網站(網址:http://www.tfrin.gov.tw)-首頁>公告與活動,請上網查詢及下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