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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看公報拿大獎」宣導...

  • 公布日期:93-12-01
  • 點閱數:118
  • 修改時間:108-06-11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規定,選舉人及身心障礙者之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以下罰金!所以今年12月11日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前往各投票所投票的民眾,請務必注意,絕對不可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即使關機也不能帶入,以免觸法受罰。
  • 「看公報拿大獎」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有獎徵答抽獎要點 一、 活動期間:93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 抽獎日期與時間:12月22日(星期三)下午3時整。 三、 抽獎地點:中央選舉委員會十樓會議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政雄主持,並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在場見證。 四、 得獎名單:抽獎結束後,中獎名單除由本會專函通知外,並於本會網站公布。 五、 獎品領取時間:93年12月27日至93年12月31日。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 六、 獎品領取方式:中獎者憑國民身分證親自領取為原則。中獎者,於領獎同時須依所得稅法規定預繳稅金。 七、 參加方式:年滿二十歲(73年12月11日前出生者)的本國國民只要剪下刊登於選舉公報上有獎徵答題目,填寫答案及相關資料後,黏貼於明信片上,於活動期間內,寄達中央選舉委員會(台北市徐州路5號11樓中央選舉委員會),即可參加抽獎,未於活動期限內寄達者,不予受理。題目可影印使用。 八、 活動限制:(1)抽中者,必須6個題目答案全部正確且黏貼於明信片上始可領獎。(2)每一參加者,只可領取一個獎項,如經發現同一參加人重複寄送或一次寄送多張明信片者,全部不予受理;雖未經發現,但於抽獎時,發現抽中2次以上者,均不予給獎。(3)中央選舉委員會專任及兼任員工不得參加。(4)必須年滿二十歲(73年12月11日前出生者)的本國國民始可參加抽獎。 九、 抽獎方式:將寄回抽獎之明信片,隨機區分為6大部分,並分別予以編號,抽獎時先行抽出一個編號,再從該編號中的明信片抽出六獎;依同一程序,於剩下編號中續抽出另一編號,再從該編號中的明信片抽出伍獎,依序抽出六獎至頭獎。六個題目答案未全部正確者,被抽中的明信片,喪失中獎資格。 十、獎項: 1、 頭獎:現金新台幣100萬元,共一名。 2、 貳獎:筆記型電腦乙台(價值約5萬元),共三名。 3、 參獎:數位相機乙台(價值約2萬元),共五名。 4、 肆獎:手機乙支(價值約1萬元),共八名。 5、 伍獎:翻譯機乙台(價值約8千元),共十名。 6、 陸獎:MP3乙支(價值約5千元),共十五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