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僅檢附該證明文件者為不合格標)。
2.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公立研究機構可免附)。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稅金者應附文件: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公立研究機構可免附)。
註:投標廠商若為公立學校系所或政府機關者,以上1.至3.資格文件得予免附。但應檢附機關或學校同意其投標之相關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聲明書(廠商及負責人簽章始為有效)
5.投標標價清單(廠商及負責人簽章始為有效)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廠商及負責人簽章始為有效)
7.審查資料10份
8.委任授權書(開標及議減價時無法攜帶登記之廠商及負
責人印章到場者,須檢附委任授權書。)
9.其他:如招標規範敘明之各種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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