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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試驗所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進駐申請階段面臨問題及解決

  • 出版日期:111-03-31
  • 點閱數:334
  • 修改時間:111-04-0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配合國家能源政策方向,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中,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所定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定義為綠能設施,納入容許辦法予以規範,得於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申請於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並依相關規定申請設置屋頂型或地面型綠能設施。

本所為加速臺灣漁電共生技術之研發與推廣,自2019年規劃於本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臺西及七股場域各10公頃土地 (共計20公頃),設置漁電共生試驗育成基地 (以下簡稱基地),開放民間業者提出進駐申請,於基地內進行漁電共生營運生產模式試驗研發,期藉由結合民間企業之資源及創新思維,透過與相關學研單位的合作,共同突破漁電共生關鍵技術。

本基地進駐分為短期進駐 (進駐3年,至多可申請展延3年) 及長期進駐 (進駐20年) 2種方式,其中長期試驗區共劃設約20公頃土地,以2公頃為一單位,共可接受10家廠商申請進駐;短期試驗區則為0.1-0.3公頃不等之土地,由業者提出需求,本所將視現有魚塭進行分配。本基地之設立係提供試驗土地,由多家廠商共同參與漁電共生試驗,共同解決綠能設施與養殖漁業結合過程中遭遇的問題,設立辦法及運作模式在臺灣為首例,截至2021年10月30日前,已完成9案正式簽約與進駐 (長期8案,短期1案) (圖1),本文將針對基地受理進駐申請階段,從常見問題種類、遇到困難與解決方式,進行歸納與討論,期能透過經驗分享,供相關綠能設施與農漁畜共構模式參考,加速產業發展與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