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漁民的漁獲販賣可透過在地漁會拍賣,或在漁港由盤商收購。但依據漁業法第6條規定: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意即需具漁民身份才可於魚市場或漁會進行合法買賣漁獲,若為休閒釣魚行為者,所釣漁獲僅能作為自用,不可販售營利。若私自販賣經查報屬實,則依漁業法第64條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