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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置辦伙食有食材檢驗之需求,有關水產品藥物殘留國家標準,請問我國目前是否有訂定出硝基呋喃代謝物、孔雀綠 (養殖水產) 與還原孔雀綠、甲醛、組織胺等4項用藥或物質,在水產品中的合格殘留值為何?

  • 來函日期:106-07-04
  • 類別:水產加工

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2年11月21日公告自93年6月1日起全面禁止動物使用硝基呋喃類之動物用藥品。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禽產品中硝基呋喃類動物用藥代謝物之殘留規定均為「不得檢出」。
另,依據動物實驗結果顯示,孔雀綠會毒害實驗動物的肝臟,導致貧血和甲狀腺異常及引發腫瘤等,為避免該藥物對人類健康造成危害,美國、歐盟、加拿大等國均禁止使用於供人食用之養殖水產動物;依據我國衛福部「動物用藥殘留標準」,水產品中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之殘留規定均為「不得檢出」。
再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甲醛非屬食品添加物,食品中不得檢出。然生長在海水中的魚,會利用氧化三甲胺 (trimethyl amineoxide, TMAO) 來平衡體液與體外海水的滲透壓差,而TMAO會分解產生甲醛,包括鯊魚等海水魚,會有一些內源性的甲醛,其濃度會隨水產品種類、新鮮度及海域等不同而有差異。所以水產品中甲醛天然含量背景值隨水產品種類不同而有差異,一般而言,魚體內之TMAO不超過50 ppm (5 mg/100 g)。
此外,組織胺常出現在不新鮮的水產品中,會導致過敏性食物中毒,最常發生在食用鮪魚、鯖魚、鰹魚等鯖科魚類,一般也把它通稱成「鯖科魚類中毒症」(scombrotoxicosis)。主要是因為這些魚種的魚體內含有高量的組胺酸 (histidine),當魚體因為保存不當遭到細菌污染時,細菌會把魚體內的組胺酸分解成組織胺。當魚肉組織胺含量在20 mg/100 g以上時,便會有組織胺中毒之風險。目前我國尚未訂定限量標準,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規定水產品中組織胺含量不得超過50 p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