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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函照登
請轉知所轄公司或執行農業科技研發計畫相關公司,得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或「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113年度 創新研發活動之投資抵減申請作業,詳如說明
- 公布日期:114-02-18
- 點擊數:82
- 修改時間:114-02-18
說明:
一、為鼓勵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以下合稱公司)持續從事創新研發活動,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業訂定旨揭辦法,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本部則配合該等辦法,受理公司申請從事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並由本部出具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由該等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結果。
二、依旨揭辦法規定,公司得就其資格,以及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性質為高度創新或一定創新程度,擇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公司為即日起至6月2日止),檢附申請書(如附件)所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者本部不予受理。而公司涉申請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專案認定者,應與申請研發活動認定意見併案提出,申請書及其檢附文件須分開裝訂,並於信封袋上註記申請事項。
一、為鼓勵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及中小企業(以下合稱公司)持續從事創新研發活動,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業訂定旨揭辦法,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本部則配合該等辦法,受理公司申請從事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研究發展活動之審查,並由本部出具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由該等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結果。
二、依旨揭辦法規定,公司得就其資格,以及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性質為高度創新或一定創新程度,擇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且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公司為即日起至6月2日止),檢附申請書(如附件)所列各項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者本部不予受理。而公司涉申請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專案認定者,應與申請研發活動認定意見併案提出,申請書及其檢附文件須分開裝訂,並於信封袋上註記申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