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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屆全國十大神農及模範農民選拔表揚計畫

  • 公布日期:109-05-11
  • 點閱數:1091
  • 修改時間:109-05-11

第32屆全國十大神農及模範農民選拔表揚計畫

一、目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開創農業新契機,提升農業競爭力,帶動農業整體發展。選拔致力農業產銷技術創新及對農業與農村永續發展有具體貢獻之農民加以表揚,以提升農業人力素質及農民社經地位,並彰顯獲獎人員之卓越成就與傑出事蹟,以作為農民學習的標竿與典範。

二、辦理期間

(一)選拔:109年6月22日至109年10月30日。

(二)表揚:本會預定於110年初擇期辦理公開頒獎表揚活動。

三、參選資格

凡中華民國國民實際從事於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合法使用土地、設備(施)及經營農業。

(二)對農、林、漁、牧業經營表現傑出,且有前瞻獨創性改革,足以示範推廣,或對促進農業經營企業化與產業發展有卓越貢獻者。

(三)未曾獲選十大神農或曾獲選模範農民1次者,但曾獲選十大神農或2次獲選模範農民於獲獎10年後確有別於前次創新事蹟者,得報名參加選拔。

(四)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經檢察官起訴或為緩起訴處分、判決確定、受保安處分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交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四、選拔程序

(一)鄉(鎮、市、區)評選及推薦

  1.符合參選資格者檢具參選人自我推薦書(附件1)、使用同意書(附件2)及應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當事人5年內(104年6月1日至109年5月31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等3項文件各4份,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報名。報名檢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倘為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作,並自行訂定評選作業規定。

3.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就評選結果每單位至多推薦1名,並檢附()推薦之推薦書(附件1)、使用同意書(附件2)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等3項文件各3份,函送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評選及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評選小組辦理評選及推薦工作。由機關首長擔任或指派召集人,幕僚工作由農業行政部門主辦。評選推薦作業規定由主辦機關自行訂定。

2.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所轄內符合參選資格者進行評選及推薦,並檢附()推薦之參選人推薦書(附件1)、使用同意書(附件2)、()政府評分表(附件3)、○○縣()推薦參選人資料一覽表(附件4)、「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等5項文件各2份,函送轄區所屬本會農業改良場辦理,並將推薦參選人資料一覽表(附件4)副知本會

3.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人數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農戶數及耕地(經營)面積占全國比例訂定;惟個別直轄市、縣(市)經計算不足1人者以1人計算。各直轄市、縣(市)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人數分配如附表。

 (三)區域評選
  1.區域之劃分以本會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之直轄市、縣(市)為原則。

2.區域評選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

3.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場長擔任召集人,或指派他人任召集人,並依參選人經營類別邀請本會相關業務單位、試驗改良場所及專家學者等5-9人組成區域評選小組辦理區域評選。

4.區域評選小組應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之參選人進行實地訪查,辦理評選方式由區域評選小組決定。

5.經區域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評選,應檢具區域推薦之推薦書(附件1)、使用同意書(附件2)、()政府評分表及區域評分表(附件3)、區域推薦參選人資料一覽表(附件4)(連同電子檔)、「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等5項文件各1,函送本會辦理全國評選。

6.各區域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人數依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轄區內直轄市、縣(市)級推薦人數總計之1/5計算。各區域推薦參加全國評選之人數分配如附表。

 (四)全國評選

1.由本會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由本會派(聘)15位委員組成。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委員包括本會業務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及外聘學者專家。

2.經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評選結果推薦參加全國評選者,檢視參加全國評選之參選人相關資料後,提報評選委員會評審。

3.於全國評選委員會評審時,由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就推薦參選人事蹟向評選委員會簡報。由評選委員會委員評審選出10位十大神農,未獲十大神農者,為模範農民。

五、評選工作進度

(一)鄉(鎮、市、區):具參選資格者於109年6月22日至109年7月3日期間檢附參選資料向生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漁會報名,各鄉(鎮、市、區)推薦單位於109年7月17日前完成資格審查、評選及推薦至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9年8月7日前完成資格審查、評選及推薦至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

(三)區域: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於109年9月11日前完成評選及推薦,送本會辦理全國評選作業事宜。

(四)全國:本會於109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國評選作業。

六、頒獎及表揚

(一)經本會評選為十大神農及模範農民者,由本會公開頒獎表揚。

(二)獲選為十大神農者,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15萬元。獲選為模範農民者,每人頒發模範農民獎狀乙紙及獎金5萬元。

七、其他事項

(一)參選人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時,請向居住地警察局外事課辦理。申請時攜帶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印章、費用,如為他人代申請並須攜帶委託書。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期間及份數:■部分期間,共1份(自民國104年6月1日至民國109年5月31日)。

2.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請參選人預為準備,各單位應廣為宣導。

(二)各單位(委員)及相關與本案有關之民營公司或個人接觸本計畫實施過程因公務需要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為保護參選人個人資料,相關文件請以密件處理。

           (三)相關表格公布於本會官方網站(http://www.coa.gov.tw)。

(四)依本計畫受表揚或獎勵者,其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於本會公開頒獎表揚前有不符參選資格情形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或獎勵,並追回其補助、獎牌、獎狀、獎金或其他獎勵。

(五)本會得保留本計畫十大神農及模範農民表揚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