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新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規定(與現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亦同),應於電腦網站或以其它適當方式公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事項,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