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臺灣經貿尋活路,為農業保利基
主任委員 陳武雄
台灣是一個典型的海島型經濟國家,經濟發展高度仰賴對外貿易。為了因應全世界的區域經濟整合,政府近來積極推動兩岸洽簽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 ) , 但是因為許多民眾對於國際經貿議題並不熟悉,容易受到少數偏頗言論的影響,所以特別撰寫此文,希望讓民眾更瞭解 ECFA 的實質內容及其影響,並爭取全民對政府及好政策的支持。
一、 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已經成為世界經貿發展主流
台灣在 2002 年 1 月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 會員,並可以依據最惠國待遇 (Most Favored Nation, MFN) 原則,與美、日、韓等所有 WTO 會員國彼此享有相同的低關稅優惠待遇。
但是因為 WTO 杜哈回合談判進度緩慢,近年來各會員國間已紛紛改採簽署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方式,進行必要的區域經濟整合。 FTA 的好處之一,就是除了若干敏感的項目之外,大部分貨品的關稅稅率最終都會降為零,但是只有簽署國才能享有這些好處,其他 WTO 會員國則被排除在外。由於這些額外的關稅減讓可以提高簽署國的產業競爭優勢,所以目前世界各國爭相簽署 FTA 。
依據 WTO 統計,至 2008 年底全世界已有 230 個自由貿易協定生效,目前並以每年 11~24 個協定的簽署速度快速成長,可以看出目前簽署 FTA 已經是全球經濟發展的主導趨勢。
二、 我國若不洽簽 ECFA ,未來經貿將被邊緣化
東協自由貿易區 [1] (ASEAN Free Trade Area , AFTA ) ,在2002年起已經正式啟動,近年東協更陸續與中國大陸 (2005 年 , 即東協加一 ) 、韓國 (2007 年 ) 、日本 (2008 年 ) 、紐 澳 (2009 年 ) 等國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且將陸續生效;整體亞洲地區的經濟整合已經慢慢成型。
東協加一 ( 加中國大陸 ) 、加三 ( 加中、日、韓 ) 等相關協定逐步生效後,將會對台灣產業競爭及出口造成重大衝擊。以我國的貿易對手國韓國為例,未來東協與韓國之 FTA 生效後, 90% 的產品可以互免關稅,而我國卻必須付出關稅,我國產業的競爭力將大幅流失,造成產業外移及勞工失業問題。再以 2010 年即將生效的東協與中國大陸的 FTA 為例,屆時東協與中國大陸間絕大部分的貨品將互免關稅,而我國的農漁畜產品出口到該等國家仍須付出 10% 到 20% 的關稅,勢將嚴重影響我農產品的出口。依據經濟部的研究報告預估,東協加一、加三的 FTA 生效後,假如兩岸沒有簽 ECFA 的話,我國的國內生產毛額 (GDP) 大概會下降 1%( 約新台幣 1,300 億元 ) ,喪失工作機會恐將數以萬計。但是如果兩岸能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那麼台灣的 GDP 大概會增加 1.37%( 約 1,800 億元 ) 。因此簽署與否,兩者間有天壤之別。
反觀,我國目前只有和中美洲五國簽訂有雙邊 FT A ,該五國 出口貿易值總和僅佔我國總出口值之 0 .2% ,對於佔我國出口總值達 88.7% 之美國、歐盟及東亞國家則因特殊因素而無法洽簽 FTA 。為解決我國經貿被邊緣化的危機,政府目前 大力推動與中國大陸簽署 ECFA , 該協議將建立兩岸必要的經貿合作架構,降低東協與其他國家經濟整合對我國之衝擊。
三、 採行架構協議方式,彈性處理兩岸議題
由於兩岸經貿議題的複雜性及敏感度,為賦予敏感性經貿議題的協商彈性,目前政府規劃的 ECFA 並不是一步到位的 FTA ,而是採取先訂定架構及目標,再逐步洽商具體內容。
以東協與中國大陸簽署之架構協定為例,雙方分階段在 2002 年、 2004 年、 2006 年簽署全面架構協定 ( 包括若干提早降為零關稅的品項 ) 、貨品貿易協定及服務貿易協定,所以採取的是一種漸近式的整合。在簽署「架構協議」後,在處理議題上將較有彈性,兩岸可就有共識的部分先行諮商,屆時我國可先談對我方有利的部分,而將敏感議題延後處理,來爭取國內的調適期。
四、 政府不會再進一步開放中國大陸農產品進口
就大家關心的農業部分,馬總統在 97 年 5 月 20 日就職後,新政府已依據馬蕭政見主張,繼續管制中國大陸 830 項的農產品進口。包括稻米、花生、大蒜、紅豆 、東方梨、香蕉、芒果、鳳梨等 16 項關稅配額產品,以及國內大宗產品如茶葉 ( 普洱茶除外 ) 、甘藍、白菜、馬鈴薯、洋蔥、重要水果、畜產品、鮪魚、吳郭魚、牡蠣等我國生產的主要初級生鮮加工產品,均納入管制進口範圍;在兩岸簽署 ECFA 後仍將繼續管制。
馬總統在本 (98) 年 2 月 21 日 時曾指出,將來簽訂兩岸經濟合作協議時,一定考慮國內產業的利益,「該保護的保護,該開放的開放,我們會非常審慎處理。」
總統更在本年 3 月 12 日 接受媒體專訪時,提出簽署 ECFA 之「三要」及「三不」談判原則,所謂「三要」即為要凝聚共識、要循序漸進、要廣結善緣原則,「三不」則為不會矮化主權、不會開放大陸勞工來台、不會新增農產品開放項目。所以,未來簽訂 ECFA 時,政府仍將繼續 管制中國大陸 830 項農產品進口,全國農民請放心。
五、 政府洽簽 ECFA 時,將進一步爭取農業部門的利益
在排除 830 餘項管制項目後, 目前我國自中國大陸進口的農產品以原物料為主, 97 年進口總值為 7.18 億美元,其中 木材占 16% 、穀類製品占 13% 、中藥材 6% 。相 對地,中國大陸對 我國農產品出口並無對等管制, 97 年我國農產品出口到中國大陸總值為 4.36 億美元,其中皮製品占 52% 、水產品占 10 % 、羽毛占 5% 為大宗 。按照目前兩岸的農產品貿易結構,後續的降稅諮商對我國較為有利。我國的農產品貨品號列,在排除 830 餘項管制項目後,其餘已經開放的 1,414 項產品中, 330 餘項已經是免稅項目,餘 1,080 項目前暫不納入諮商。
在動植物防疫檢疫部分,由於 中國大陸為禽流感、口蹄疫、蘋果蠹蛾及番石榴果實蠅等重大動植物疫病害蟲疫區,我國必須確實 防杜該等疫病害蟲經由貿易管道入侵。因此 兩岸必須在 ECFA 架構 下,以資訊透明化、證據科學化及平等互惠原則,建立兩岸動植物疫情通報、檢驗檢疫查證、出口農藥標準調和及協商談判機制。該等安排也將協助解決我國農漁畜產品輸銷中國大陸的檢疫檢驗問題。
另外,農產品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台灣農業也很重要。我們可以在 ECFA 的經濟合作議題中,提出我國農業研發成果於中國大陸申請智慧財產權之受理、防止我國商標及著名農產品產地被搶註、非台灣生產水果以台灣生產名義標示的 取締等相關議題,與中國大陸進行協商安排。
六、 兩岸簽署 ECFA 為台灣打開經貿活路
綜合上述,由於全球的區域整合趨勢,目前世界各國已積極洽簽 FT A : 而我國因為兩岸關係因素,目前尚無法與主要貿易國洽簽,導致台灣的產業競爭力逐漸流失。兩岸洽簽 ECFA 不僅兩岸經貿關係更加改善,亦將提供台灣經貿活路。
就農業影響而言,由於我國仍將持續管制中國大陸 830 農產品進口,因此 ECFA 對我國農業影響將大大降低。另外,我國也將爭取中國大陸在農業智慧財產權、動植物防檢疫等方面對我們的有利安排,確保我研發成果、順暢台灣農產品輸銷中國大陸。
希望大家在進一步瞭解 ECFA 的實質內容及其影響後,能夠大力宣傳並支持這項好的政策。
註:所謂東協十國 (ASEAN) 包括汶萊、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柬埔寨、緬甸、寮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