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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水產食品正面表列藥物殘留基準簡介

  • 出版日期:95-09-01
  • 點閱數:112
  • 修改時間:108-06-13

根據日本食品衛生法第11條第3款規定,凡食品中殘留的農藥、飼料添加物及動物用醫藥品等超過日本厚生勞動省 (MHLW) 規定的一律標準 (uniform limit),不得生產、輸入、製造、使用、烹煮或貯存來買賣與供應。不過,在食品規格中另有明訂殘留標準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