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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核准使用的水產動物藥品與殘留限量

  • 出版日期:97-12-01
  • 點閱數:1962
  • 修改時間:108-06-13

依據我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條:水產動物用藥品的品目、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及停藥期,應符合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範之規定。2007年8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重新修訂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其中水產動物用藥品的品目有安默西林 (Amoxicillin)、安比西林 (Ampicillin)、脫氧羥四環黴素 (Doxycycline)、紅黴素 (Erythromycin)、氟甲磺氯黴素 (Florfenicol)、氟滅菌 (Flumequine)、北里黴素 (Kitasamycin)、林可黴素 (Lincomycin)、歐索林酸 (oxolinic acid)、羥四環黴素 (Oxytetracycline)、史黴素 (Spiramycin)、磺胺二甲氧嘧啶 (Sulfadimethoxine)、磺胺一甲氧嘧啶 (Sulfamonomethoxine)、甲磺氯黴素 (Thiamphenicol) 及三氯仿 (又名三氯松、Trichlorfon),共15種;指定的對象水產動物則有吳郭魚、鯉魚、鯽魚、草魚、大頭鰱、鰻魚、淡水鯰、鱸魚、虹鱒、香魚、虱目魚、嘉鱲、赤鯮、黑鯛、黃鰭鯛、黃錫鯛、鱠、海鱺、紅甘鰺、青甘鰺、烏魚、草蝦、斑節蝦、長腳大蝦、蛙及鱉,共26種;各種水產動物准用的藥品如表1所示。各種水產動物用藥品在對象水產動物的用途、劑量、使用方法與停藥期列如表2。規範內所謂的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不得上市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需以實足日數計算,若二種以上的動物用藥品合併投予時,停藥期以最長者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