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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對著作權應有的認識

  • 出版日期:94-12-01
  • 點閱數:100
  • 修改時間:108-06-13

在過去,創作與發明被認為是一種無形的價值,無法予以保護,為保有其成果,創作發明人必須私藏秘方以免遭他人模仿,然而如此方式,既無法鼓勵創作發明,也導致科技發展受阻。1883年的巴黎公約 (Paris Convention),首次倡導應對智慧創作實施保護;接著在1886年的伯恩公約 (Berne Convention),增加了對文學與藝術創作的保護,同時成立國際組織,進行各國智慧財產權之協調與設置。1974年,整合不同機構成立了隸屬於聯合國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現階段我國所定義的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與營業秘密等,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責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