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大陸礁層法第15條上所稱之〝定居種〞一詞,源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十七條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4.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資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礦物和其他非生物資源,以及屬於定居種的生物,即在可捕撈階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動或其軀體須與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觸才能移動的生物。詳細相關法規請詢主管機關環保署。台灣附近海域撈捕具有經濟價值定居種生物有文蛤、西施舌等貝類及藻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