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
水產檢驗服務中心的主要工作項目有:市售養魚飼料(一般成分及NIR摻雜檢驗)之抽驗,水產品及養殖環境水質、細菌(生菌數、大腸菌群、大腸桿菌、沙門氏菌、腸炎弧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之監測,殘留藥物(硼砂、二氧化硫、過氧化氫、螢光劑)之委託檢驗。(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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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與否: |
收費 |
預定結束工作天數: |
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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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水產品檢驗
- 申請委託檢驗,應請填具基本資料卡及申請表,連同足夠之樣品,逕向本所水產加工組洽辦。
- 遠道者可將欲委託檢驗之樣品,連同資料卡及申請表,逕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水產檢驗服務中心,並註明欲委託檢驗之項目。
- 送檢之樣品如因限於設備或非短期內能完成者,得暫停受理。
- 取樣應具代表性,生鮮品應迅速送檢驗室或妥予冷凍保持低溫。
- 委託檢驗樣品應先繳納檢驗費用(政府機關之委託化驗案件,得行文經本所同意後,以先檢驗後付費方式辦理),繳費方式可以匯票郵寄,或以電匯方式,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戶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帳號24510602128008,匯款後郵寄或傳真匯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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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
請參考『附件下載』。 |
收費標準: |
請參考『附件下載』。 |
附註說明: |
- 一次送檢樣品超過五件,整體檢驗成本降低,自第六件起以收費標準乘0.8計算。
- 申請速件處理,按個別項目性質另行約定交件時間,並以收費標準乘1.5計算。
- 其他未列檢驗項目,得以檢驗分析之難易及所耗藥品、器材之多寡,另行議價。
- 本中心之檢驗方法,係以中國國家標準(CNS)所列者為準;如無國家標準,則以AOAC或雙方協議的方法檢驗。
- 檢驗報告僅供參考用,並只對送檢樣品負責,不得做為訴訟上之證明或出版物之廣告等商業宣傳推銷之用。本所各有關檢驗人員亦無出席各種說明會或公開證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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